残次品标识该统一吗
召回范围该不该扩大专家学者为我省质监立法执法工作把脉通讯员肖扬
为落实省委“两创”总战略,日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民主恳谈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和有关专家、学者、部分企业和检验机构代表,围绕“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等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针对“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省人大常委会专家指出,监管部门要更加重视产品质量法的引导功能。产品质量法不仅仅是一个加强监管的法律,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也是产品质量法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要加强对“中国名牌”和“浙江名牌”的宣传,增强老百姓对这些名牌的认知度。 为了更好落实《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中关于“等外品明示销售”的规定,有代表建议监管部门统一残次品、等外品明示标识,规范标识样式,以确保明示到位。但也有代表提出,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是否合格作了明确区分,有关处理措施规定非常详细科学,我省地方法规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区分,这样规定不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浙江大学法学专家针对实践操作,提出了残次品、等外品的售后服务问题,以及产品瑕疵由谁来认定的问题。 对于《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中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代表们认为,产品召回是一项非常严格的产品责任,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制度规范相配套,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规定得非常明确,因此,实施召回制度的产品范围不宜扩大。还有代表建议,我省应当加强检验机构建设,提高产品召回的技术保障能力,以更好地落实有关召回制度。 有关《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中“检验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检验机构行为的规范”的规定,代表们建议,要严把检验机构准入关,要逐步推进改革,统一检验机构身份,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加强检验机构的能力建设,要与社会经济相适应,要具有前瞻性。 |